1991——2005年期間,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進行了七次修憲。歷次修憲的主要內容如下:
1991年4月,第一次修憲。
主要內容:終止“動員戡亂時期”,廢除“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”,通過“憲法增修條文”。
評述:
該次修憲其實是為“第二屆中央民代”的產生提供法源基礎,是“一機關兩階段”修憲論的第一階段:程序修憲。該次修憲的背景相當有趣,可謂台灣政治發展的一個分水嶺。
爲什麽這次修憲的實質目的是確立第二屆中央民代選舉的法源,卻要終止“動員戡亂時期”呢?這是因為—— 國民政府過去一向認為:國代選舉應包括全中國,大陸淪陷期間,國代自然沒有條件全面換選;並且,第一屆國大代表是1947年由全國各地選出的,其中只有部分代表在1949年國府播遷以後得以跟隨到達臺省應召,他們代表各自的選出地區、民族(以及行業),其席位保留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:象徵著一中憲制觀(參見德國基本法最後一條來對照),象徵著法統的堅持 ……
雖然此舉對台灣本省民主化的重要推動作用不容忽視,但從整個中國的角度看,我個人認為,這是台灣當局自我矮化為地方政府的始端。 誠然,“萬年國大”這個矛盾中國民政府也的確有許多不當操作應該承擔責任:既然大陸當年選出的代表都老邁了,那么從大陸或海外去臺的青年有不少吧,暫且從這些人中選舉(雖然他們不能似第一屆國大代表那樣又大陸各選區人民選出)大陸代表亦可啊,何苦等到老代表們坐著輪椅去開會惹來一片噓聲!再者,大陸代表既然只餘象徵意義,便應及早大幅縮編,而不該等到最後被迫、被動地完全撤銷大陸席位。完全撤銷大陸席位,某種程度上便意味著放棄大陸了,也就可以被理解為自我矮化成地方政權,此舉甚為不智。
該次修憲最主要的副產品就是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等於是單方面在法律上宣布終止了與大陸的敵對關係,不再將中G視為叛亂團體。